在中國平安和平安證券的回應中,他們既否認了搶帽子違法交易,也否認了海欣股份事件是公司行為,僅稱員工是個人行為。然而,中國平安方面的解釋并不能平息市場的質疑之聲。比如,中國平安方面的種種行為,均符合...
然而,中國平安方面的解釋并不能平息市場的質疑之聲。比如,中國平安方面的種種行為,均符合“搶帽子”違法交易的所有特征,這豈能以一句“不存在搶帽子”就能解釋?再比如,平安證券的研究員甘愿違法犯罪,冒著被緝查、市場禁入、巨額罰款甚至是刑事責任的巨大風險去為集團公司牟利,這種事情符合邏輯嗎?
知名證券律師嚴義明就認為,既然是公司獲利,就不能看作是個人行為,而應該是公司行為。
“搶帽子”的四個情形均符合
在中國平安的澄清說明中,首先就提到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對海欣股份先買進后推薦的所謂 ‘搶帽子’行為”。這符合事實嗎?對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根據證券相關法規(guī)以及該事件官方認定的事實,予以了梳理。
首先,中國平安是平安證券和平安資管絕對控股的大股東。截至目前,中國平安持有平安證券86.66%的股份,持有平安資管99.98%的股份。這表明,平安證券、平安資管、中國平安直接的關聯關系十分密切,且平安證券有發(fā)布研報的資質,平安資管則管理中國平安的自有資金和保險資金。
其次,對于什么是“搶帽子”交易操縱,證監(jiān)會2007年頒布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 (試行)》第五節(jié)有清楚闡述。
所謂“搶帽子交易操縱”,該指引第三十五條寫明:“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yè)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并對該證券或其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以便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
而對于搶帽子交易操縱的認定,該指引第三十七條給出了四種情形:
1,行為人是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yè)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平安證券是證券公司,此條符合。
2,行為人對相關證券或其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根據此指引第三十六條 (三)“從事會員制業(yè)務的證券公司或者證券咨詢機構,通過報刊、電臺、電視臺、網站等媒體或利用傳真、短信、電子信箱、電話、軟件等工具,面向會員對相關證券或其發(fā)行人、上市公司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的。”的表述,平安證券是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向其客戶發(fā)布了海欣股份的研究報告,并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其行為顯然符合此條認定。
3,行為人在公開做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前買賣或持有相關證券。根據海欣股份的定期報告,平安證券的控股股東中國平安的自有資金、保險資金早在2010年四季度就買入并持有海欣股份,2011年1月4日,平安證券發(fā)布研報強烈推薦海欣股份。這屬于此條“先買后推”的認定。
4,行為人通過公開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在相關證券的交易中謀取利益。根據海欣股份的股價表現,中國平安的買入時點2010年四季度的均價為6.525元,2011年一季度出貨時段的均價為11.154元/股,僅以均價看就獲利71%.這顯然也符合此條認定。
律師:公司獲利就不是個人行為
中國平安的澄清說明將海欣股份事件推諉給“個人違法行為”。但是,個人違法行為卻不見公司拿出個人違法獲利的證據,反而存在中國平安大幅獲利的事實。個人冒著違法的風險,卻是為了公司獲利,這說得通嗎?
梳理中國平安方面的回應與事件本身不難發(fā)現,海欣股份事件不像是“個人行為”,更像是“公司行為”。
首先,平安證券表示海欣股份研報作者凌軍違法,并將其開除,但這里面存在兩點疑問:一是凌軍到底有沒有通過 “個人違法行為”獲利?目前,中國平安、平安證券均沒有這方面說明;二是如果海欣股份事件是凌軍“個人違法行為”,那就不僅僅是平安證券將其開除可以了事的。為什么證監(jiān)會不對其進行處罰?
根據《發(fā)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及其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的,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中國證監(jiān)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作出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顯然,海欣股份事件若是凌軍“個人違法行為”,那么,其處理結果就不是“開除”,而應有證監(jiān)會進行認定和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根據測算,中國平安在海欣股份上的違法所得高達2億~3億元。即使是“個人違法行為”,但客觀上給公司帶來超過2億元的利潤,難道中國平安就不需要承擔責任,可以安享這筆非法所得計入上市公司的收入和利潤,而不需要追繳?
再者,根據深圳證監(jiān)局的認定:“海欣股份研究報告的撰寫過程受到平安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相關人員較多的干涉和影響”,海欣股份研究報告在正式發(fā)布前,其主要觀點已為平安資管公司有關投資人員獲悉。
實際上,平安證券和平安資管不是兩個部門,而是中國平安旗下兩家獨立的公司,兩者之間沒有上下級所屬關系。并且,根據2011年1月《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對凌軍的采訪,平安資管位于上海,平安證券研究所和研究團隊在深圳,兩者之間也不存在地域上的重合。那么,這種“干涉和影響”和“提前獲悉”是如何出現的呢?對于這樣的“交流合作”,中國平安是完全不知情?還是有意默許和縱容?
平安證券自己都說“研究報告形成的過程,是否受到不必要的影響”才是認定“是否是個人行為”的關鍵。既然證監(jiān)局已認定海欣股份事件存在“干涉和影響”,這難道不是平安證券間接承認了海欣股份“搶帽子”屬于“公司行為”嗎?
根據證監(jiān)會對夏侯文浩案的通報文可知,平安資管不但運作中國平安自有資金的投資,且管理中國平安下屬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的投資。而自有資金和保險資金的收益均歸上市公司中國平安享有。顯然,若中國平安默許或縱容平安證券和平安資管的“搶帽子”操縱行為,最終受益的就是中國平安。
嚴義明律師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也曾表示,既然是公司獲利,就不能看作是個人行為,而應該是公司行為。
六大質疑待解
從中國平安和平安證券的“澄清說明”來看,中國平安方面將海欣股份事件的責任推給了研究員,并認定此為 “個人違法行為”。但是,這無法解釋市場人士對中國平安的六大質疑:
第一,中國平安稱這不是“搶帽子”,但其自有資金先買,研究報告后推的時間鏈條清晰,且有深圳證監(jiān)局的公函為證,完全吻合證監(jiān)會“搶帽子”的認定條件,請中國平安正面解釋,為何此行為不是搶帽子?
第二,中國平安稱是“個人行為”,但平安證券、平安資管是兩個獨立的公司,分處深圳、上海兩地,兩家子公司的員工之間沒有上下級所屬關系。那么,證監(jiān)局認定的研報寫作過程中的“干預和影響”怎么可能是“個人”有能力實施的呢?
第三,按規(guī)定,中國平安內部必須建立嚴格的防火墻制度,這不是一句個人行為就能搪塞的。這是中國平安管理缺失造成的,那么,這種管理缺失造成的問題,難道可以完全推諉給個人?
第四,中國平安聲稱是“個人行為”,但為什么不見研究員獲利的信息,反而是中國平安的資金低買高賣大幅獲利,這如何解釋?研究員冒著違法的風險,卻是為了讓公司賺錢,這種行為合乎邏輯嗎?更何況,研究報告是平安證券官方發(fā)出的,是代表公司的職務作品,這難道能歸為“個人行為”?
第五,即使是 “個人違法行為”,但客觀上卻是中國平安獲利上億元,這部分非法獲利難道中國平安可以坦然笑納?
第六,對于平安證券和平安資管之間的“合作”,中國平安作為控股股東,也是利益既得方,是完全不知情,還是縱容默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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