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平等保護勞資雙方合法權益,還是應該傾向于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自勞動者合同法進入立法程序之日起,這一直是個備受爭議的問題。 今年三四月間,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社會公開了草案一...
今年三四月間,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向社會公開了草案一審稿,通過各種渠道創(chuàng)紀錄地收到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多達19萬余條,前后兩種意見均有充分表達。這一爭議性話題更一度引起學界和輿論的激烈辯論。
12月24日勞動合同法草案二審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記者注意到一個顯著的變化:立法宗旨由原來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變?yōu)?ldquo;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前后語序之變,顯示出立法機關對平等保護勞資雙方權益有所強化。
“這實際上是一個指導思想性的修改,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和諧穩(wěn)定了,雙方的合法權益必然就受到了保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一位負責人解釋說。
26日下午的分組審議中,“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一立法宗旨獲得多數常委委員的認同,但具體如何平衡勞資雙方的權益,再次引發(fā)常委委員和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們的熱烈討論。
企業(yè)利益受損也會傷及勞動者的利益
列席會議的天津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述祖認為,構建和發(fā)展和諧穩(wěn)定的勞動關系涉及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因此立法宗旨應該是既要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要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
此前參加過天津市工商聯(lián)組織的一次座談會的莊公惠委員也持同樣觀點。他認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比的確處于強勢地位,保護弱勢群體也很重要,但法律應當是公正、公平的,不應當在立法上反映出偏向某一方的規(guī)定。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應該通過執(zhí)法部門依法加強監(jiān)管來實現,而不是通過立法上的傾向性。
一些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認為,草案中一些具體條款過于強調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卻忽略了勞動者的義務。這會驅使個別不夠誠信的勞動者鉆法律的空子,損害用人單位的利益,進而增加用人單位的勞動成本。
比如,草案第27條列舉了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3種情況,其中兩種情況都是針對用人單位。莊公惠委員認為,如果“勞動者在應聘時隱瞞了重要事實”,簽訂的勞動合同也應該無效。他舉例說,一家小型化工企業(yè)招聘三班倒的化工工人,所以不能用孕婦。但有的婦女來應聘,隱瞞其已經懷孕的情況,應聘上崗后不久就提出已經懷孕不能倒班上崗。但根據草案的有關規(guī)定,遭受了損失的這家小企業(yè)還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事實上,盡管多數情況下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但有些時候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也會“反客為主”。有委員和代表指出,在一些企業(yè)尤其是高科技企業(yè),掌握技術或者公司機密的員工有時候就處于強勢地位。這些員工為獲得更高的待遇會選擇投向競爭對手公司,但草案對應該如何限制這些員工的行為規(guī)定并不充分。
草案規(guī)定競業(yè)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包括王濤在內的多位委員均認為這一限制仍然不夠嚴厲。還有一些委員和代表認為,草案中一些規(guī)定不夠合理,明顯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勞動成本。
根據草案,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勞動合同終止。這時除用人單位不降低現有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愿意續(xù)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外,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多位委員和代表均對上述規(guī)定提出質疑。“有的用人單位就擔心了,既然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只是因條件變化用人單位不愿續(xù)簽,為什么還要給他經濟補償呢?”莊公惠委員說。
為防止用人單位隨意進行經濟性裁員,草案作出了嚴格限制。包括要求用人單位裁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在本單位工作時間較長的勞動者;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撫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勞動者等。
此前,即有輿論擔心大幅上升的勞動成本會促使企業(yè)壓縮用人計劃。香港商報副社長馬力代表認為,在勞動者與雇主之間,法律可以傾向于保護弱者,但也要注意到用人單位的承受能力,在二者之間找到一個平衡點,否則最后也會傷及勞動者的利益。
守法企業(yè)用工成本并不會提高
針對草案提高了勞動保護的標準、勢必增加企業(yè)勞動用工成本的觀點,一些委員和代表持不同看法。
致力于勞動關系研究的鄭功成委員表示,勞動合同法立法的最終目的是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把勞資之間的對抗盡可能通過法律規(guī)范使其走向妥協(xié)與合作,最后求得雙贏。他認為,草案維護的都是勞動者的正當權益,并未偏袒勞動者,也沒有賦予勞動者特殊的權益,基本體現了平等保護的原則。
分組審議中,一些委員和代表則針對具體條款,建議進一步強化用人單位的義務和責任,以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我們曾仔細做過測算,按照現在這樣一個方案,不守法的企業(yè)受到的監(jiān)管會更嚴格一些,但守法企業(yè)的用工成本并不會提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委員說。
在法工委組織的調研中,她注意到,勞動合同簽約率特別低,有些行業(yè)比如建筑業(yè)的這一比例甚至只有20%~30%。“很多勞動者說,每到下半年心里就忐忑不安,不知明年還有沒有工作。這對社會是一個不和諧因素。”處于強勢地位的用人單位拒絕簽署勞動合同,令很多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勞動者無處申告。
“之所以會出現為了幾百元錢的工資就拔刀殺人的情況,正是因為正常的渠道走不通。”信春鷹委員注意到,本應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工會在維權上遭遇挑戰(zhàn)。在有些私企中,老板甚至讓自己的親屬當工會主席。出于招商引資、發(fā)展地方經濟和政績等利益驅動,地方政府在利益上與企業(yè)站到一起,也無法對企業(yè)的行為做到依法監(jiān)管。
她認為,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勞資狀況惡劣等現實狀況,決定了仍有必要在勞動合同法中,以國家意志的形式體現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保護。
通過加強監(jiān)管提高那些不守法企業(yè)的勞動用工成本,讓過低的工資水平回復到一個合理的水平,在信春鷹委員看來有助于推動產業(yè)升級。“我們發(fā)展了30年的模式要慢慢地轉變,這部法律應該在這方面做一點事情。”她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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